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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外商在京投资可享受相关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即税率为7.5%)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人才优惠政策:
    根据2003年出台的《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中外籍人员可申报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资金;同时,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购房专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京参加高考可与北京籍考生同等对待,职工及子女可参加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
    三、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北京市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市政府指定专门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并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凡在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均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出台的"关于2004年度对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进行贴息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将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改贷款贴息项目延长贴息年限、对《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所列产品生产企业技改贷款给予贴息。
    四、 跨国公司在京设立总部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在本市进行资本性再投资的,可在税法规定的再投资退税基础上,由市财政按照其实际上缴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免征地方所得税等优惠。
    五、 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优惠政策:
    凡符合规定的中关村高成长中小企业,可获得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的贷款贴息,即瞪羚计划。其主要方法是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给与企业不同的贴息率。具体方法是实行"五星级"评定制度,企业首次获得"瞪羚计划"的支持,即被评定为"一星企业",贷款贴息率为20%。以后每完成一个年度的履约,增加一星,贴息率增加5%,最高达到"五星级企业",贴息率最高可达40%。同时协作银行也依据上述评定规则,给予"瞪羚企业"贷款利息下浮优惠,"一星企业"执行基准利率,每增加一星,利率下调2.5%,最高下调10%。

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内容及计算方法
  第一条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二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计算公式为:前三年或前五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十(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十(实际入库增值税-期初欠交额)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之后两年和三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十(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十(实际入库增值税-期初欠交额)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2
  第二条 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三条 对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自2001年起五年内,其当年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所缴纳的房产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
  计算公式为: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当年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税固定资产原值)(本期实际缴纳的房产税-期初欠交额)。
  第四条 对经认定的在本市注册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计算公式: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税)地方分享比例50%
  第五条 本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70%的,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计算公式: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50%
  第二章 专项资全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六条 每年5月份,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孵化基地(含在孵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在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提供全年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全部收入、转化项目收入,当年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税固定资产原值,年终财务决算;
  2.孵化基地(含在孵企业)提供全年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年终财务决算;
  3.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及汇算清缴结果,年终财务决算,认定办法中规定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服务中心将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税种确认后于7月中旬前,将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含在孵企业)、风险投资机构按规定计算出应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确认的税款数额,7月底将资金拨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资金转拨手续。
  第三章 财务处理
  第九条 服务中心按照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将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列入"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预算科目。企业在收到上述资金后,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国有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计人国家资本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等。进出口货物按海关关税条例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如有支付给外国的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租金和其它所得,应扣缴预提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和中方人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承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凡生产经营地点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即税率为7.5%)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期10年发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若直接再投资偿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问额内进口的自由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多嘴多舌部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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